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策卡是杭州通策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负责发行和受理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二条 通策卡为记名预付费卡,办理通策卡需填写持卡人真实姓名、手机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卡片不收取工本及手续等费用。

第三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通策卡不计息、不可透支、不提供取现、转账服务。

第四条 通策卡不设有效期,不可转让。

第二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通策卡只面向个人发行。凡自愿遵守本协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通策卡。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六条 购卡人购卡时需要仔细阅读本协议并且勾选“同意”并签字。

第七条 通策卡购买及使用币种为人民币,单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八条 记名卡余额均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购卡人在购卡款项到达发卡机构账户后,通策卡方可激活使用。

第十条 通策卡可以反复充值,持卡人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充值,充值后单张卡资金余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通策卡在申领新卡时按提示设置支付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不应将支付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受理通策卡的交易终端进项消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通策卡不可透支、不可兑换现金、不可转让。

第十四条 在商户许可的条件下,通策卡支持退货交易。退货款项直接转回卡账户内,不得以退货方式套取现金。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有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机构官网www.tcclub.com.cn查询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热线。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通策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对通策卡及支付密码妥善保管保存。因持卡人转借或转让他人、支付密码泄露导致被他人冒用、盗刷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忘卡片支付密码,可申请重置密码,应当到指定网点办理,需提供卡号、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遗失通策卡,应按照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需提供卡号、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持卡人未及时挂失导致卡片被人冒用盗刷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在指定网点办理赎回业务。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 发卡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通策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以为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策卡只提供消费支付服务,发卡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不应当视为是特约商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担保,发卡机构不对特约商户的行为向持卡人承担责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纠纷应由当事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当持卡人办理购卡业务或充值业务时,发卡机构通过留存持卡人身份证件和购卡单据的方式收集必要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银行卡转账信息、手机号码等)。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标识预付卡持卡人和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发卡机构通过数据库加密存储的方式收集预付卡号、卡片磁道信息等预付卡信息;为了向预付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卡片余额的服务,发卡机构通过数据库加密方式收集预付卡余额信息;为了在交易时验证持卡人的真实身份,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发卡机构通过交易场景时持卡人在受理终端输入支付密码的方式收集并验证支付密码。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通过加密存储等技术手段确保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卡机构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持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仅用于保存以备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合规检查,不用于任何对内、对外使用、营销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下列行为,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并且不因此对持卡人承担责任:

根据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裁决或者命令、决定,向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提供持卡人、购卡人信息、交易记录或者其他资料、信息,或者冻结通策卡账户;

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送可疑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免费提供卡片挂失、密码重置及卡片赎回等业务,持卡人需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到持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

第四章 争议解决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在官网公示投诉热线,持卡人对发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有不满意,或发现各位违法、违规、侵权行为,可拨打投诉热线,发卡机构将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理通策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参与通策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须遵守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合作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参与通策卡业务处理的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按照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通策卡的发行、充值、消费等环节,发卡机构均不向持卡人/购卡人提供发票。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通策卡章程即时废止。

杭州通策支付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4日